济南商标注册

商标局规范商标恶意申请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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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起草思路

规定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遏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将打击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二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三是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

规定明确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及不规范申请的类型,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行为。同时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从事的行为。

(二)明确判断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考量因素

明确规定了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权行为的情况等。商标注册部门将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另行制定发现和主动审查商标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审查规程。

(三)通过商标审查审理全流程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规定明确在商标审查、审理不同流程中,对恶意商标申请,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宣告无效的决定或裁定,并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其中,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宣告无效的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外,对商标转让是否影响对恶意申请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为避免恶意申请人利用商标转让作为规避手段,同时为了从转让这一获利源头上遏制商标恶意申请,规定商标转让情况不影响商标注册部门对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的认定。

(四)明确对恶意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其他措施

一是细化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恶意商标申请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在规章权限范围内,对恶意商标申请人,设置了处以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商标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二是规定了其他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正向引导;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强监督检查;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等。

三是为提升商标注册申请的便利化水平,引导申请人自行申请注册商标,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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